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根据省监委授权,行使监督、调查、处置等国家监察职权。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对学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
2.强化日常监督。聚焦选人用人、招生考试、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学术科研、基建后勤、招标采购、资产管理及合作办学等重点领域,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对监督情况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3.加强调查处置。协助省纪委依据有关规定对校内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4.做好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督促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清廉为政。
5.受理对学校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及申诉。
6.完成省监委交办、督办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