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中央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结合直属高校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教育部直属高校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升学、就业、履新、晋职晋级、满月、生日、乔迁等事宜。
第三条 严禁邀请管理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
第五条 严禁铺张浪费,宴请用餐不得明显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第六条 严禁借机敛财,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管理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对未能按照规定谢绝或退还的礼品礼金等,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组织处理。
第七条 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第八条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务用车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第九条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十条 严禁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举行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及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二条 严禁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三条 直属高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和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规定,对违规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自觉抵制,并及时主动予以提醒和制止。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指导意见的,分别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给予相应处分;非党员领导干部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直属高校各级党组织和党政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喜庆事宜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和教育。对疏于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各直属高校纪委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核实。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执纪问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驻教育部纪检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