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 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章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善防治腐败体制机制,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起草《巡视工作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巡视工作条例》的起草制定,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结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对巡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总结开展巡视工作以来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着眼于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的从事一切工作的行动指南,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个行动指南和战略思想也是制定《巡视工作条例》的理论基础,是贯穿整个《巡视工作条例》的灵魂。
起草《巡视工作条例》工作中,坚持了以下原则。
(一)发展党内民主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开展党内监督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起草《巡视工作条例》把握的基本原则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是党内生活正常化的前提和基础。党内监督是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党员和党组织之间依照党规党法所进行的相互监察与督促的活动。发展党内民主,对开展党内监督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是有助于保证党内监督主体到位。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调动广大党员开展党内监督的积极性。党内民主越发展,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就会越强,就会更加关心党内事务。另一方面有助于制约和规范党内监督对象。党内民主作为全体党员有权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制度,就意味着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是在一定的规范中开展党内工作,这种民主的规范是根据全党的意志而制定的,对党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约束力,领导干部也必须受其约束。
“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7500多万党员,300多万个党组织并长期执政的大党,如果没有统一意志,统一领导,就将一事无成。进入新世纪,我们党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改革建设任务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就显得尤为重要。全党同志必须时刻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其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全党服从中央。要保证中央决定了的事情,党组织决定了的事情,在没有改变以前,必须服从,必须按照党的决定发表意见,不允许对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任意散布不信任、不满和反对意见,不允许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必须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和分散主义。在我们党内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
发扬党内民主的原则体现在《巡视工作条例》中,主要是在总则中把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作为开展巡视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确定下来,同时在开展巡视的方式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要求,比如,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既包括信访人、举报人等,也包括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谈话,听取专题汇报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体现在《巡视工作条例》中,主要是在监督的内容上,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对巡视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的情况进行巡视监督。对于巡视对象一切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行为,都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依纪依法是开展党内监督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巡视工作条例》必须坚持的原则
依法治国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执政党要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样,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开展党内监督方面,也要在党内法规的范围内活动。党内监督所涉及的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包括党的章程、准则、条例、规定等。如: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等。另一方面是国家法律。法律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我们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领导人民严格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正因为这样,党章在总纲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第三条又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每个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第三十四条也将“依法办事”作为党的干部的基本条件之一,从而使遵守宪法和法律成为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
在党内监督中依纪依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党内监督活动的开展要依纪依法,就是开展任何形式的党内监督,都要有党规党法的依据。所以《巡视工作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二是处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纪依法。就是在开展党内监督的过程中,要做到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要严格按照党内监督的程序办理,任何一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巡视工作条例》用了较大的篇幅,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巡视工作的程序,力争使巡视工作在每一个环节、步骤和方式上都有所遵循。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要求,也是起草《巡视工作条例》的重要目的
有效地开展党内监督,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党内监督制度与党内监督机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二者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并且它们是否完善和健全,直接决定着党内监督的功效。目前形势下开展党内监督,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党内监督制度,使党内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面发展。党内监督主要是围绕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等来展开的,因而党内监督的要素也主要由这些方面构成。具体说:党内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及其关系,是整个监督机制中最基础的因素;党内监督的内容规范,是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党内监督的实现形式,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途径;党内监督的处置,是党内监督活动的最终结果。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和功能,直接影响着整个党内监督的运转情况。在起草《巡视工作条例》的过程中,始终突出制度建设的核心作用。积极探索和体现巡视工作的规律,推进巡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巡视工作健康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
(四)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也是起草《巡视工作条例》一以贯之的主线
把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就在于二者的出发点是一致的。无论是监督制约还是保护支持,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如何处理好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辅相成的关系,如何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以防止其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缩手缩脚的现象,是党内监督始终都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
因此,《巡视工作条例》始终把强化巡视监督和保护支持地方工作作为贯穿《巡视工作条例》的主线。既着眼于加强巡视监督,又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制度设计中,既注意拓展监督的内容,加大监督的力度,又注意强调巡视工作要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对巡视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对违反巡视规定和纪律的行为要进行严格追究等。
(五)起草《巡视工作条例》要把握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巡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试图以一项法规解决所有问题,不求一劳永逸。确定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巡视监督问题的基本思路,先将实践证明好用、管用的做法写进条例。对于时机尚不成熟的问题,留待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今后逐步解决。例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巡视组组长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巡视成果的具体运用、巡视人员的管理等等,都只作了原则要求。
二、《巡视工作条例》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巡视工作的主体
党的十七大修改后的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这表明巡视工作是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的职责。《巡视工作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章的党内法规,在制度设计上应严格以党章为依据。因此,《巡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也就是说,只有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依据《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巡视工作,省以下党的地方组织不成立巡视机构和开展巡视工作,不搞层层巡视。这样规定,既可以增强巡视工作的权威性,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又符合巡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除上述巡视主体外,中央在印发《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还明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的巡视工作,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执行”。主要考虑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1号)中明确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巡视机构。这些年来,兵团党委一直与其他各省(区、市)党委一样,设立巡视机构,开展巡视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由于党章并没有规定兵团党委开展巡视工作,所以不宜将其写入《巡视工作条例》,但其依法设立的巡视机构的巡视工作必须有所遵循,因此,中央在印发《巡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将其明确为参照执行的主体。
除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以外,其他党的组织都不能依据《巡视工作条例》开展巡视工作。
(二)关于巡视机构的设置
自开展巡视工作以来,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以及各省(区、市)党委围绕促进和加强巡视工作,从各地实际出发,对巡视机构的设置进行了积极探索。在领导体制方面,创立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会议等领导机构形式,其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也相应有所区别。应当说各地巡视机构的设置对促进和加强巡视工作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但同时,各地巡视机构设置的不一致,也影响了巡视工作的均衡开展。因此,《巡视工作条例》认真总结了这些年来巡视工作实践,对中央和各省(区、市)党委开展巡视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将领导机构统一规定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对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该机构设在同级纪委。党的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责任,提高了巡视机构的地位,便于巡视机构更好地开展巡视工作。
(三)关于巡视监督的职责
巡视监督的职责涉及到巡视工作的定位问题,必须处理好巡视机构与其他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职责权限之间的关系问题,避免产生职能上的交叉。因此,《巡视工作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巡视组不查办案件、不处理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具体事务,明确规定巡视组的职责是了解被巡视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将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提出处理建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比如,对被巡视对象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被巡视对象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问题,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等。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符合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使巡视机构能够集中精力履行监督的职责,也可以充分发挥相关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
(四)关于巡视监督的对象
我们党是一个拥有300多万党组织、7500多万党员的大党。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都有党组织和党员,党的队伍数量庞大,分布极为广泛,而巡视机构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巡视工作并不是面越宽、范围越大、层级越多越好,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工作实效,合理确定巡视监督对象范围。本着突出重点、抓根本的原则,《巡视工作条例》在将巡视监督对象的范围界定在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巡视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就中央巡视工作来说,重点应放在对省(区、市)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上。与此同时,根据《巡视工作条例》概括性条款的规定,中央巡视组还可以对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例如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央金融机构、重点工程项目、高等学校等。省(区、市)党委的巡视工作重点同样如此。这样规定也与《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保持协调一致。
与以往开展的巡视工作不同的是,《巡视工作条例》将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与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同纳入省(区、市)党委巡视监督的范围,这是党中央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作出的重大决定,表明了党中央对加强县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高度重视。将县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省(区、市)党委的巡视范围,可以加强对县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县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五)关于巡视监督的主要任务
巡视工作的本质是上级党组织通过派出巡视组的方式,由巡视组集中一段时间对某个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向派出它的党组织报告巡视中所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建议。巡视工作的这一本质决定了巡视的任务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面面俱到,而是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增强巡视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地将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规定为监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自身廉政勤政、开展作风建设、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这几项内容都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对保证党的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必须要牢牢把握,不可偏离、偏废。
(六)关于巡视工作的程序
要做好任何工作,都必须讲究步骤和方式方法。近年来,各级巡视机构在开展巡视工作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比如,在工作程序上,进行巡视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向有关单位了解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有关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在巡视工作期间,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要写出巡视报告,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向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党组织反馈巡视情况,了解被巡视地区的整改落实情况等。在巡视工作方式方法上,有听取情况汇报、列席重要会议、进行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以及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接受来信来访,等等。实践证明,这些程序和方法是行之有效并符合巡视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的,可以发现被巡视对象存在的问题。《巡视工作条例》对此予以充分肯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还结合实际需要进行了制度创新,增加了“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等方式,使巡视的方式更加灵活,更便于发现问题。
(七)关于巡视干部队伍建设
巡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做好巡视工作,关键是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适应时代要求的巡视干部队伍。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造就高素质巡视干部队伍。《巡视工作条例》认真总结这些年来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经验,对巡视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选配方式、教育与管理以及巡视工作的纪律与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的方式选配,并要按照规定进行回避和轮岗交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条例》还明确规定巡视组对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或者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巡视工作条例》的这些规定,为加强巡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巡视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能力、作风素质,扎实做好巡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政策依据。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