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日22时许,于向科同志醉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滨海景区东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于向科同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其违纪问题,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于向科同志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其担任的经济学院团总支书记及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兼)职务处分(处分决定已经上传到学校办公系统)。
于向科醉酒驾车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教训深刻。此事警示大家,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车,潜藏着严重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带来的危害每个人心知肚明,付出的代价是惨痛的,一旦出事故,轻者皮肉之苦,重者终身残疾甚至失去生命。
根据省纪委要求,凡是发生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都要开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活动。根据学校统一部署,机关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放假前要组织本部门、本总支的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汲取于向科的教训,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本次学习活动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希望机关各部门、各党总支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山东工商学院纪委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